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8.2 检验项目分类
检验项目分为基本项目、分级项目和一般项目。
8.2.1 基本项目为重要缺陷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应判该产品不合格。
8.2.2 分级项目为产品等级的分级项目,应按表1中规定分别评定单项的等级。
8.2.3 一般项目为次要缺陷项目,可根据产品等级不同允许的不合格项数也可不同。
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表1中所列项目全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评定产品等级,型式检验项目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8.3.2 检验结果评定
8.3.2.1单件产品等级评定
a)优等品(A级品);基本项目应合格,分级项目允许有2项B级或1项C级,但耐久性项目应为A级,一般项目允许有3项不合格;
b)一等品(B级品):基本项目应合格,分级项目允许有2项C级,但耐久性项目应为B级以上(含B级),一般项目允许有4项不合格;
c)合格品(C级品):基本项目应合格,分级项目应达到C级以上(含C级),一般项目中允许有6项不合格;
d)不合格品:低于合格品的要求的为不合格。
8.3.2.2成套产品的等级评定
成套产品中的各个品种按8.3.2.1分别评定单件产品等级,取其中单件产品等级最低的评定该套产品的质量等级。
8.3.3 复检规则
型式检验不合格,可以进行一次复检。复检样品应从封存样品中进行,复检项目应对型式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或因试件损坏而未能检验的项目进行。复检产品判断定合格与否,检验结果判定应为“复检合格或不合格”,不应评质量等级。
8.3.4 优等品和一等品的确认应由国家级检验机构、行业检验机构或受国家、行业委托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实物质量等级的检验证明。合格品由企业自行检验评定。
8.4 出厂检验
8.4.1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应进行的各项检验。
8.4.2 出厂检验项目为 表1序号为1~14中除10中(3)、13中的泡沫塑料表观密度和面料要求外的所有项目。
8.4.3 出厂检验规则
出厂检验应在产品型式检验合格等级的有效期内,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或委托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不合格品不应出厂。出厂检验一般应进行全数检验。
8.4.4 抽样与组批规则
抽样应在一个检验周期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a)以件为单位的产品抽样数为2件,1件封存,1件送检;
b)以套为单位的产品抽样数为2套,1套封存,1套送检(若成套产品中多件相同的单件,则相同单件送1件,其余的也封存)。
8.5 检验程序
产品检验程序应先外观、感官检验,再力学性能检验,最后理化性能检验。检验程序应符合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9/11 首页 上一页 7 8 9 10 11 下一页 尾页
• 白酸枝或将成为红木家具后起之秀 | • 2017-2018财年缅甸木材砍伐创下近1 |
• 大红酸枝涨幅40% 缅甸花梨涨幅65% | • 国标给“红木销售及售后标准”出难 |
•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标准更新 到 | • 阻碍红木家具行业标准化发展才是千 |
• 红木国标修订:客观引导重于国标本身 | • 印度对于紫檀木的等级划分及产地价 |
• 红木国标修订的内忧与外患 | • 红木国标尴尬之下何去何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