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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过境红木家具“泡汤” 地下室属附送是否无需担责?

来源: 新民晚报   
时间:2014-10-18 10:50:11我要评论

市民老卢等4人将购买的红木家具放置在地下室里,因台风过境,大量雨水灌入,致使红木家具严重受损。老卢等人多次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却频吃闭门羹。为此,老卢等四人将物业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共计20余万元。

2010年,老卢等四人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总价25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复式房屋。公司方附送老卢等人阁楼以及地下室一间。随后,老卢等人对房屋和地下室进行装修后入住,并在地下室安装了通风系统,将一套红木家具存放在地下室。2012年,台风过境影响上海,大量雨水灌入地下室,导致老卢等人存放在此的整套红木家具因水淹浸泡而变形发霉,造成经济损失。

老卢等人认为,地下室之所以大量进水,与公司没有采取有效防水措施有关,物业质量存在明显瑕疵,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公司则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以及老卢等人取得的《房地产权证》等显示,公司向老卢等人出售的房屋并不包括地下室,对于附送的地下室,公司并不负有相关的质量保证义务。同时,台风过境导致大暴雨是十分罕见的,其给老卢等人带来的损失也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免除部分责任。

审理过程中,老卢等人向法院申请对地下室渗漏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老卢等人购买的房屋附送的地下室之所以渗漏,原因在于电缆穿墙洞口未采取有效封堵措施,而雨水倒灌引起排气扇短路损坏,室内潮气无法及时排出。法院同时对物损进行了评估,整套红木家具受损后的贬损价值和修复费用共计20余万元。

【点评】

房地产公司作为物业的开发、销售单位,负有所交付的物业质量的保证义务,虽涉案地下室不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房产登记权证的建筑面积之列,但不能排除质量保证义务。相关鉴定结论也能印证,公司提供的物业质量存在瑕疵与财产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公司对此负有重大过错。而且根据目前的科技手段,台风、暴雨属于可提前预测的自然气象,不符合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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