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9万元买的6根黄花梨,经鉴定都是“李鬼”,王某一气之下,将卖主和担保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利息损失,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7月30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王某退还6根木材,被告左某返还货款和双倍定金共计74万元,担保人李某、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9万元黄花梨竟是假的
2011年7月12日,王某想买一批黄花梨,通过朋友李某、朱某的介绍认识了左某。现场看货后,王某决定以69万元的价格向左某买了6根黄花梨。协议上,左某承诺出售的黄花梨不是假货,且在交货12天内,如发现不是黄花梨,可全额退款。李某、朱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当日,王某支付定金5万元。次日,王某向左某支付64万元,将6根木头提走。
2011年7月14日,王某通过南通市家居行业协会,委托广西大学林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6根黄花梨的真伪进行了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送检样品检验结果为红铁木豆,其价值远远低于黄花梨。
王某当即告知担保人朱某,并于2011年7月20日与朱某一同前往左某住处要求退款退货。因左某家中无人,王某第二天分别向左某、李某、朱某邮寄送达《退货通知》。 2011年8月9日,王某在多次索要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某退还货款64万元,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鉴定费,同时要求李某、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利息损失“免谈”
案件审理中,左某对检验机构是否具备检验资质提出了质疑。因涉及专业技术知识问题,承办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6根木材再次进行树种鉴定。鉴定结论表明,上述6根木材是红铁木豆。
法院审理认为,左某交付的标的物是红铁木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黄花梨木,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左某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及承担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朱某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朱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左某追偿。被告左某除收受5万元定金外,还收受货款64万元,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但原告王某的利息损失并没有超出定金收益,故对其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并用,但应受限制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就成了审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以及如何并用,目前《担保法》和《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承办法官认为,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原则上可直接适用定金罚则;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对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仍享有赔偿请求权。本案中,左某赔偿原告的5万元定金损失,足以弥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的银行利息,只能适用定金罚则,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顾建兵 张亚松 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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