翘首期盼的《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下称“新国标”),历经2年修订,前段时间终于在行内行外人士的千呼万唤中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新国标与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红木)》比较有何不同?它的要点是什么?是否存在争议?对2012年古典家具市场有何影响?
首先我们通过表格对比,来看新旧国标有何明显不同。
新国标要点解读
一、规范红木家具的产品命名和分类。产品命名可以按树种名种和木材名称两种命名方式;产品分类可按产品用材比例分类(全□□/XX家具、□□/XX家具、□□/XX包覆家具)、产品使用功能分类(凳椅类,桌案类,橱柜类,床榻类,屏、座类,台架类,其它类)、产品使用场合分类(卧房类,客厅类,餐厅类,书房类,办公类,其它类)三种。
二、对桌、凳椅、柜、床5类16种主要尺寸进行规定。要求产品设计时,在满足型体结构、艺术造型、产品装饰的基础上,主要尺寸要参照国标。特殊尺寸要求按合同双方约定执行。
三、红木家具产品应具有产品保证文件。产品保证文件应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产品合格证。在交付产品时应提交相应的产品保证文件。产品保证文件应按成套性产品编制,单件产品例外。文件应采用正规印制(产品数量少时可采用打印),纸质应耐用。
四、在选择红木家具用材时,应在对传统硬木树种用材科学认知、使用的基础上,不断扩展使用新的树种资源,包括欠知名树种资源,应以木材物理力学特性作为科学选材的重要依据。当产品因用材纠纷进入司法鉴定时,受检产品应具有相应的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五、提出产品用木材可使用边材。边材的使用应执行QB/T 2385 中的工艺要求、使用范围。产品用木材应经人工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8%~16%。
六、红木家具产品销售合同中应提及《产品保证文件》。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应明示的内容至少包括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分类,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产品适用范围,产品主要用材,产品涂饰与装饰工艺,安全提示,产品保修和产品交付方信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信息)。产品适用范围、安全提示、产品保修内容可由《产品使用说明书》作通用性明示。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所表述的内容应与实际产品相一致。
七、产品使用说明书,是生产企业各种家具产品或分类家具产品的通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明示卡是具体产品的质量明示或说明。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5296.6中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主要原、辅材料、涂料、粘合剂的名称、等级,产品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养方法,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和产品保修内容(保修期不少于两年)。
八、产品合格证一件(产品)一证,应包括产品名称、合格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产品检验结论,产品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盖章(可用检验员代号表示)及生产企业名称。
九、检验分为原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抽样规则为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1件送检,1件封存。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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