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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国家标准中树种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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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4-13 15:41:01我要评论

确定红木树种和其中名有很多问题。红木树种的中名是在生产、流通和使用中形成的。对红木用材树种的名称,一经研究、规范和科学化后,都要给予新的名称。这些名称不能主观臆断,只有在过去约定俗成和名称中去筛选,并且还要得到人们的认可。

一、名称很多,十分混乱

对明清古典家具用材,1962年有人说是指紫檀、黄花梨、新花梨、鸡翅木、铁力木、乌木和红木;也有人说是指紫檀、花梨、红木、杞梓木和铁力木等。1984年有人说主要是指紫檀、印度紫檀、囊状紫檀、缅甸紫檀和非洲紫檀、安哥拉紫檀、越南紫檀;黄檀属有苏木;红豆树属有小叶红豆、红豆树、木荚红豆、荔枝叶红豆、榄绿红豆、花榈木、台湾红豆和其他红豆木等。也有很多人把紫檀属内,心材色浅的或带红色者称为花梨;心材深红或紫红色的称为紫檀或紫花梨。1986年有人说是指降香黄檀、阔叶黄檀、巴西黄檀、紫檀、缅甸紫檀、安达曼紫檀、印度紫檀、囊状紫檀和非洲紫檀。多数人用的有红木、香红木、老红木、新红木、紫檀、金星紫檀、牛毛纹紫檀、花梨、新花梨、黄花梨、紫花梨、红酸枝、黑酸枝、白酸枝、乌木、鸡翅木、铁力、铜糙、铁糙等20多个名称。

商业上一般把黄檀属(也包括紫檀属少数树种在内)树种中,心材色红、栗红或黑色的木材通称为红木,厂家一般称为红木。但对有香气者(如降香黄檀和阔叶黄檀等)则称为香红木。花梨一名来源于海南岛,当地群众习惯将降香黄檀称之为花梨或花梨母,广东等地普遍采用;某些红木被称为花梨,有的锯解时有酸味,又称酸枝。广东多称酸枝木和花梨这是历史事实,但在红木标准征求意见稿讨论会上,20余名与会者,一致认为:虽然在历史上广东很少用红木,但在红木己流传很广的情况下,红木一名还是合适的。

在商贸活动中没有统称是行不通的,在没有更合适的名称代替前,采用红木一名词是比较合适的。有些红木制品所有者和生产厂商担心紫檀、花梨、红酸枝、黑酸枝及乌木等类置于红木的统称之下可能会降低其身价,特别是紫檀木材的身价。答案是肯定的,绝不会降低紫檀等木材的身价。从表面看,紫檀木等虽然是在红木的用料时,不叫红木,仍称紫檀。关于这一点,《红木》标准中第七条己明确规定:“在商贸活动中必须标明该木材隶属的类别、树种拉丁名、通用商品名及产地。”

二、存在同种异名或异名同种现象

过去流传的中名都是单凭经验去识别木材。虽然有一定的正确性,但对木材的认识还不够,产生同种异名或异名同种的现象也是必然的。

早在1942年G. Ecke 在《中国花梨家具图考》的细木工家具的木料一节中说:“在同一商业名称之下似乎再一次出现了多种不同的木材。”又说:“被 H. Hallori 博士鉴定为铁力木(Cassia siamea Lam)”;(作者按:铁力木的拉丁名是Mesua ferrea L.,而铁刀木名应为Cassia siamea Lam ) “但用于较晚期形式的,目前市场上仍有供应的那种稍有不同的木料却被中国专家鉴定为中国中部和西部的红豆树(Ormosia hosiei)。”同时,他认为“杞梓木就是鸡翅木”。也有人把檀香紫檀中纹理局训卷曲者称为牛毛纹紫檀,并把心材中充有树胶者称为金星紫檀,其实,它们都是同一种木材。

三、无正确的拉丁名

无论什么树种的木材名称都必须有正确的拉丁名(或称科学名、学名),并以木材解剖构造为前提。动植物的拉丁名为国际命名法所限定。拉丁名用的是不变的拉丁文文字,所以通行全世界,是世人公认的科学名称;而木材构造特征的描述和记载是识别这一树种木材惟一的依据。反之,凡是没有拉丁名和木材构造特征为依据的木材名称都是无源之水或空中楼阁。

限于植物分类学,特别是木材解剖学的发展水平,过去缺少树木的拉丁名是可以理解的。据田家青说:外国学者也曾打算做这项研究工作,最后因从明清古典家具上取材因难、费用开支过大、特别是工作量巨大,最后以失败告终。

四、与古典家具学者和专家沟通

研究古典家具有学者和专家,虽然对家具的造型工艺研究很深、造诣很高,但对家具用材名称 还是延用过去的文字记载。它与《红木》国家标准中的名称虽然所指的是同一树材,但却有点格格不入。

红木文化不仅包括红木家具、摆件、香几等,还涉及木雕文物,如庭园、寺院的廊刻匾对和神堂佛像、壁挂、箱柜桌椅等。

为了更好的弘扬红木文化艺术,作者建议,由国家文物局牵头,分古典家具和木材专家两个专业小组。一方面搜集如龙顺成中式家具厂(保存有“四清”运动中收购的许多古典家具残片)、北京市文物局和各地博物馆所有的古典家具残片;另一方面集中3­5位古典文物专家共同鉴定,取得共识的中名木材与作者等从事木材解剖学的专家合作,来鉴定其拉丁名称,并把历代传下的中名和现代科学的拉丁名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解决中名古典家具用材的名称和识别问题,也一并解决了铁力木和格木是否属于红木范畴。

至于古典家具被不法之徒走私到国外,己是屡见不鲜的事,有关部门为阻止走私出口文物,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国家文物局出版的《新中国文物法规选编》一书中,转载了1960后7月12日文化部、对外贸易部送发“关于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其中关于禁止家具出口的规定是:一切黄花梨、紫檀、乌木、老鸡翅木所制成的家具,包括屏风、插屏、挂屏、匾对、座灯、挂灯、壁灯等(1975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有关木雕出口规定为:包括髹漆、金木及各种木雕的大小物口(1795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这一规定所涉及的树种太少,也无拉丁学名,显然不够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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